【咬脫耳朵】趙家賢被咬脫耳朵案續 精神科醫生指被告非受病態酒精醺醉影響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29 14:52

最後更新: 2021/11/29 17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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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。(林育慧攝)

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於2019年被咬甩左耳,案件今(29日)於高等法院續審。辯方今傳召精神科醫生任專家證人,專家診斷被告於案發時受病態酒精醺醉症影響,屬精神病的一種。控方質疑事發歷時約1個半小時,並不符合條件中的喝酒後數分鐘內作出侵略性行為。專家亦同意若證據反映事情發生於1個半小時後,他則認為被告的情況並不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條件。

精神科醫生黃以謙今於庭上供稱,他在2021年7月22日在茘枝角收押所與被告陳真(51歲)會面後,撰寫了專家報告,黃於庭上讀出有關報告指,被告曾向他表示自己從2004年開始因心情低落而經常喝酒,而被告亦於2004年患有復發性抑鬱症。黃於7月22日檢查被告後,發現被告並無異常、可以清晰表達自己、沒有自殺傾向和幻聽、認知能力正常,而且沒有裝病的跡象。

黃又指,他根據世衛標準評估被告的情況,認為被告於案發時受酒精依賴性候群影響,因為被告有強烈的衝動要喝酒,而且愈喝愈多,亦會花大量時間喝酒,以及明知酒精有害仍然要喝酒。黃又指被告於案發時所作的行為,與他平時本性不同,亦非因濫用酒精而作出。

黃續指,被告於案發當晚回家途中牽涉於一個衝突,因而突發地作出侵略性和爆發性的行為,被告亦難以解釋為何作出相關行為,後來更失去意識和記憶,因此黃認為被告於案發時的行為,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條件,而病態酒精醺醉症亦是精神病的一種。

黃又指病態酒精昏醉症有4項條件,包括病人需飲用過對一般人沒有影響的酒精份量而出現急性昏醉、作出了有侵略性的失控行為、有關行為在飲酒後數分鐘內發生,以及病人沒有其他精神病或結構性大腦失調。黃認為被告符合全部4項條件,因此診斷被告案發時患有病態酒精昏醉症,可能無法意識到自己當時的行為,黃亦不排除被告患有酒精思覺失調。

黃又指被告的酒後失憶可能因腦部創傷或受酒精影響所致。黃強調精神科醫生的診斷,很大程度視乎被告有多可信,而精神科醫生並無能力判斷被告是否說真話。

控方盤問黃時指出,黃所依據的世衛標準文件已屬舊版本,而他提及的上述4項病態酒精醺醉症條件,後來已被刪去,黃同意有關條件屬臨時性質,未經確認。

控方又指,病人需符合全部4項條件,才可算是患有病態酒精醺醉症,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,被告於案發當晚於家中喝酒後外出,直至事發一刻,歷時約1個半小時,並不符合條件中的喝酒後數分鐘內作出侵略性行為。

黃回應指,一般在60分鐘內,他都會視為符合條件,但若證據反映事情發生於1個半小時後,他則認為被告的情況並不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條件。案件下午續審。

涉案被告陳真被控3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,意圖使溫浩倫、梁碧琪及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,而非法及惡意傷害3人。被告另被控1項普通襲擊罪,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襲擊梁瑩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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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